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保证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,规范捐赠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面向本校的所有捐赠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,是指面向本校的以货币、实物、债券、股票、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。
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: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;资助贫困学生;支持引进优秀人才;支持学科建设;支持学校基础建设;支持文化建设;支持校友活动;支持学生社团活动;支持学校周边社区发展,以及支持与教育相关的各项活动等。
第二章 捐赠管理原则
第五条 坚持本校办学理念。UIC自创校以来,一直坚持履行本校教育使命,追求学术成就,使本校成为孕育未来领袖的世界一流学府。 与此同时,UIC一向重视及维护院校自主及学术自由,凡有违此等核心价值的捐献,均不予接受。
第六条 遵循捐赠平等自愿原则。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,必须完全自愿,禁止索要和摊派。
第七条 坚持无偿原则。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。
第八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。未经捐赠人同意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。
第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。对所接受礼物、礼金的使用情况,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。
第三章 接受捐赠程序
第十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(含认捐书)。捐赠双方在友好、平等协商的基础上,签订捐赠协议。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,进行捐赠登记,或按学校募捐项目填写《认捐书》。
第十一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(或认捐书)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。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,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。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:现金、支票、汇款、转账、网上捐赠等。
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一律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及公益发票。
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专款(物)专用原则,建立独立账目,并按照UIC接受捐赠财务管理办法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。
第四章 鸣谢方式
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,均在适当场合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(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)。
第十六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以上(含1000元)、10万元以下者,颁发捐赠证书。
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者,颁发捐赠纪念牌。
第十八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,学校可要求受益单位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将建筑物、实验室、会议室、奖助学金等,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。
第十九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,学校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。
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,视捐赠情况,协商具体鸣谢方式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暂由四维教育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北京师范大学-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
二0一四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